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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一中心小学校园网由教技室负责管理,全面为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校园网负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否则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五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备案后,由教技室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校园网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教技室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七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八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校园网负责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 博活动、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的网站。
第十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严禁任何非本校人员使用校园网,凡使用的需进行登记,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责任书,并承担一旦发生问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本校人员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的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十二条校园网负责部门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教技室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处罚由学校实施。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