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详情 首页 > 详细信息
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5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委、昆山市委、市教育系统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单位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策。凡涉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校级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推进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五)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学校招生、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九)教职工职称评审、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十)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策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十一)单位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二)本单位重大表彰,以及单位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三)涉及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等,需要下发或颁布的有关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单位安全稳定和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考核、解聘、表彰、奖励、处分和后备干部推荐培养等事项;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单位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单位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单位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三)重大捐赠;
(四)用于单位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决策前的程序和规则,主要包括:
(一)决策前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和吸收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部门的意见。与单位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单位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单位党组织书记、行政负责人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上会讨论;
(四)会议要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要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参会人员对上会的研阅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条 决策中的程序和规则,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单位纪检或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五)“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
第十条 决策后的程序和规则,主要包括: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相关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党组织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本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年度向昆山教育系统党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学校党组织和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昆山教育系统工委将对本系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单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纪检负责人是监督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昆山市第一中心小学党总支部负责实施和解释。